香港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工進行修訂版權條例的諮詢,擬把侵權刑事化,並將版權法例的應用範圍和應用媒界擴大。關於這諮詢文件的問題,網上已有許多有識之士提了出來,可參看文末的連結。現在我集中談談做「翻譯」這件事,會面對什麼問題。
不論是現行的版權法律,還是草案的內容,均把「翻譯權」和「改寫權」包含在版權內。要翻譯或改寫一件作品,譯者或改寫者先要向「版權持有人」取得同意。
然而,「版權持有人」往往不是作者本人。作者要出版書籍(或其他媒體的作品),沒有誰令繞過出版社(或發行商、媒體生產商等公司)。出版社擁有龐大的資金、製作成品的專業儀器,以及發行的渠道,但作者多是一種個人的職業,除了很少數的名家外,大都無權無勢。作者與出版社的交易,往往是不平等的。於是,出版社要求持有作品的版權,作者只能收取一筆過的稿費及微薄的版稅,即使不公平,卻已在業界裏司空見慣。
作者嘔心瀝血地寫下了作品,卻由於他不是「版權持有人」,對出版譯本與否、交由誰翻譯、印刷多少等問題,都沒有決定權,甚至連發言權也沒有。
而「版權持有人」作為商業公司,它無法不着眼於盈利。於是,是否出某種語言的譯本,印刷多少,交由誰翻譯等問題,這有有權作決定的「版權持有人」,往往就從金錢着眼。要是有其他出版商認為這作品「有市場」,就會向「版權持有人」購買「翻譯權」。若多於一間出版商也看中這作品,「版權持有人」也可以視乎誰出價較高,而決定把「翻譯權」「賣」給誰。
至於譯作的質素?對不起,「版權持有人」沒有為作品花過什麼心機(反正只是用錢買回來而已),它當然不必太在意別人譯得如何。
因此,不少好作品,就被資金雄厚的公司買入,然後找個廉價員工胡亂翻譯,把作品蹧蹋掉。
如果你也像我一樣,對「翻譯」有要求,不忍看到佳作被蹧蹋,於是你想拯救譯作,白白掏出自己的時間和精力,不求人工或任何個人利益,義務地把作品自行重譯。可以嗎?!
對不起,這樣已是犯了版權法。因為你未向「版權持有人」取得同意。即使作者也同意、也希望你重譯,也不許可。
可是,你只是個普通人,如何接觸原來的「版權權有人」──那家財雄勢大的公司?人家會理會你嗎?即使你能說服人家,相信已出版了的譯本譯得很差劣,但礙於商業考慮,他會允許你自行翻譯嗎?還是死心吧!
在資本主義的買賣遊戲裏,「劣幣逐驅良幣」,佳作往往因此被謀殺。
明明授權版譯得很爛,偏偏它是唯一可以合法發行、流傳後世的版本。明明同好自己作義工的譯本,譯得很好,偏偏它就是犯法。
過去,人們還可以趁着互聯網等新興媒體有灰色地帶,冒着危險,在網上論壇貼出自製的譯文,或與同好成立字幕組,重譯動畫和劇集對白。但早前港府已針對小市民,弄了幾個進法院、判為有罪。是次政府提出的修訂,還針對着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法佈,於是灰色地帶不再灰色──它已變成黑色,說明不許可。
一個糟糕的譯者,只能謀殺數件至數十件作品。但政府為商家服務的版權法,卻是一次過的大屠殺,許多好的翻譯被生葬,剩下在金錢遊戲下投得的爛譯。嘔心翻譯無用,瀝血創作無用,肉食者重金輕文如斯,夫復何言?
昔日文章:
保障創作人,還是保障版權持有人?
CASH憑什麼拿我的私人電話??
有膽苛索金銀,無種面對人群
請參閱:
工商及科技局工商科的《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》完整文件
方潤日記〈其一〉、〈其二〉、〈其三〉
Dennis - [轉載]公開民間諮詢會:保護產權=保護創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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